淄川区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川征预公告(2023)1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川征预公告(2023)19号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淄川区罗村镇罗千路以北、南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山东德鲁司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储扩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拟征收士 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淄川区2023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鲁政土字 (2023)59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三、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罗村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 11月23日期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 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 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地附着物赔偿价目表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 (2023)144号)批复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 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 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 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完成后,由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 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川 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 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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