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3〕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3〕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扬广拟征告〔2023〕 3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湾头镇联合村村属、联合村陈西组、陈东组、前家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
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 号)的规
定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 号)的规
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湾头镇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征地一亩地多少钱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 积 | 安置 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小计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计 |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1 | 湾头镇 联合村村属 |
0.5545 | 0.1873 | 0.0522 | 0.3672 | 0 | 0 | 38.0201 | 0 | 0.1175 | 38.1376 |
2 | 营头镌 联合村陈东组 |
1.5937 | 1.5931 | 1.5931 | 0.0006 | 0 | 22 | 65.7649 | 60.5 | 3.5845 | 129.8494 |
3 | 湾头镇 联合村陈西组 |
0.1747 | 0.1747 | 0.1747 | 0 | 0 | 3 | 7.2064 | 8.25 | 03931 | 15.8495 |
4 | 湾头镇 联合村前家组 |
0.0683 | 0.0638 | 0.0638 | 0.0045 | 0 | 1 | 3.0030 | 275 | 0.1435 | 5.8965 |
合计 | 23912 | 2.0189 | 1.8838 | 0.3723 | 0 | 26 | 113.9944 | 71.5 | 4.2386 | 189.733 |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23日至2023
年6月2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6月21日) 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州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开发区自然资源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广陵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5 月23 日至2023年6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开发区自然资 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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