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4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东至广州郎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南至温屋路,西至车城路,北至黎屋路的1.9009公顷旧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诺安制动配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0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标准穗花府征〔2023〕48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诺安制动配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东风大道以东(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东至广州郎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南至温屋路,西至车城路,北至黎屋路的1.900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与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现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广州市诺安制动配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所处地块在征地补偿《协议书》范围之内),广州市花都汽车城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2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3200万元(包含广州市诺安制动配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已落实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20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4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东至车城路,南至黎屋路,西至华思特(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至众润工业园的1.1288公顷旧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爱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62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标准穗花府征〔2023〕49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爱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东至车城路,南至黎屋路,西至华思特(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至众润工业园的1.128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与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现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广州爱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所处地块在征地补偿《协议书》范围之内),广州市花都汽车城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2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3200万元(包含广州爱先新材料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已落实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6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20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5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东至车城路,南至广州通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西至花都东风大道,北至温屋路的1.7774公顷旧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花都宝井汽车钢材部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66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标准穗花府征〔2023〕54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花都宝井汽车钢材部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温屋路10号(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东至车城路,南至广州通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西至花都东风大道,北至温屋路的1.777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与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现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广州花都宝井汽车钢材部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所处地块在征地补偿《协议书》范围之内),广州市花都汽车城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2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3200万元(包含广州花都宝井汽车钢材部件有限公司旧厂房“工改工”类微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已落实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6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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