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济天征补公告〔2023〕28号
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安乐镇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药山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安乐镇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济天征补公告〔2023〕28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至地块2拟用于济南市腊山河与兴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安乐镇社区土地,位于泺安路以西、小清河以北。东至政府储备用地、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西至洋涓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南至东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北至洋涓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总面积2.0522公顷,其中:农用地0.1119公顷(林地0.1119公顷)、建设用地0.6058公顷(商服用地0.11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5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9公顷)、未利用地1.3345公顷(河流水面1.334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动迁2023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天桥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补偿实施意见》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四、安置意见
经与安乐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由天桥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1.5660万元。由药山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天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办事处、居委会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济天征补公告〔2023〕32号
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卢庄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药山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卢庄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济天征补公告〔2023〕32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至地块2拟用于济南市腊山河与兴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卢庄社区土地,位于无影山北路以东、小清河以北。东至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北太平河;西至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东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南至政府储备用地、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济南市公园发展服务中心、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北至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洋涓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总面积2.861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9107公顷(商服用地0.2555公顷、住宅用地0.04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557公顷、特殊用地0.00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26公顷)、未利用地1.9510公顷(河流水面1.951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动迁2023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天桥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补偿实施意见》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卢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由天桥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85.8510万元。由药山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天桥区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天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办事处、居委会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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