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征补公告〔2023〕98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征补公告〔2023〕9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大王镇人民政 府集体土地。我县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 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会同大王镇人民政府依据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王镇人民
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山东政控置业有限公司政控·府前小区项目建 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山东政控置业有限公司政控·府 前小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广饶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 土字〔2023〕62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位于大王镇花园南路以东、常春路以南、G516 沾青 线路以西、迎春路以北;总面积:0.661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
0.6612公顷。
地块2:位于大王镇花园南路以东、常春路以南、G516 沾青 线路以西、迎春路以北;总面积:1.555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
1.5551公顷。
三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广饶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
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 安置意见
经与大王镇人民政府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口采取以
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大王镇人民政府后,
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大王镇人民政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享有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待遇,无需额外进
行社保安置。
六、 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 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
1.5551公顷。
三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广饶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
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 安置意见
经与大王镇人民政府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口采取以
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大王镇人民政府后,
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大王镇人民政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享有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待遇,无需额外进
行社保安置。
六、 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 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
表》(附件1)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附件2)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大王镇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 时发布。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
14 日。
拟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 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反馈;如认 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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