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3〕PW-1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3〕PW-1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拟 征告〔2022〕PW-10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国家占用土地修公路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吴江区平望镇胜墩村农民集体、胜墩村
十三组、胜墩村十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平望镇胜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271 公顷 (30.4065亩)。其中,农用地1.8931公顷(28.3965亩),含耕 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 . 134公
顷(2.01亩);
2、拟征收平望镇胜墩村十三组、胜墩村十四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0.1135 公顷(1.7025 亩)。其中,农用地0.1135公顷 (1.70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 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
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下:国家占用土地修公路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吴江区平望镇胜墩村农民集体、胜墩村
十三组、胜墩村十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平望镇胜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271 公顷 (30.4065亩)。其中,农用地1.8931公顷(28.3965亩),含耕 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 . 134公
顷(2.01亩);
2、拟征收平望镇胜墩村十三组、胜墩村十四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0.1135 公顷(1.7025 亩)。其中,农用地0.1135公顷 (1.70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 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
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5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4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望自然资源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 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
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5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望自然 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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