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征 收 实 施 公 告
〔2021〕第001号
阜城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原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26条,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阜城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1〕1514号,批准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涉及7个地块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古城镇东马厂村集体土地2.1597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2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古城镇前宋村集体土地0.1419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3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古城镇前宋村集体土地0.7363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4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古城镇东马厂村集体土地1.0051公顷、张家院村0.5542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5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古城镇郝家庙村集体土地0.5076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6号地块拟转用征收阜城镇李王村集体土地0.0340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7号地块拟转用征收码头镇北街村集体土地0.2155公顷、南辛村集体土地0.0031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