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共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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