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2021〕第4号)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红古区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1〕34号))精神,同意将红古区海石湾镇海石村集体建设用地8.9651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6569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45.4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7.101公顷,作为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红古区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海石湾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位于海石湾镇海石村,面积134.48亩。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油页岩道路、南至台沿、西至荒山、北至油页岩(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红古区贯彻实施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红政发〔2007〕4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现场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