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2021〕第3号)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红古区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1〕37号))精神,同意将红古区海石湾镇海石村集体农用地3.388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1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连同国有未利用地2.32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316公顷,作为交通运输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红古区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海石湾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位于海石湾镇海石村,面积54.05亩。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海石村耕地、南至海石村耕地、西至海石村耕地、北至海石村耕地(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红古区贯彻实施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红政发〔2007〕4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现场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