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偿被征收人潘林妹(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69140元,违法建筑残值2763元,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潘林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洋泾角74号潘金宝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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