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四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对现状调查有异议的,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又不办理的,将以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签订拟征地协议,望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