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杨庄镇东彭庄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目的、面积
拟征收杨庄镇东彭庄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8.0575公顷。该批拟征收土地涉及一宗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矿仓储用地。四至如下:
本宗地位于杨庄镇东彭庄村西部、小店村南部,占用杨庄镇东彭庄村4.1483公顷,占用杨庄镇小店村3.9092公顷,东至河南视达投资有限公司,南至省道231,西至兴宝四路,北至宝丰县宝新实业有限公司。
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宝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批拟征收土地涉及1个征收农用地区片,杨庄镇东彭庄村4.1483公顷,杨庄镇小店村3.9092公顷,属于二级区片,每公顷标准为88.5万元,共计713.09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据实清点结算补偿。
(三)社会保障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由我县政府按每公顷65.4万元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共计526.97万元。
三、安置意见
我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13.0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由我县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按每公顷65.4万元的标准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四、听证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公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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