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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8 14:44:50 阅读:913次

重庆市双槐镇2021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涉及2个村!最新城镇用地占用农用地补偿金标准明细出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实施征收双槐镇双槐村4社和宏新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槐村4社和宏新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1.4654公顷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1〕279号)批准征收,征地报批前区政府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现对该方案予以批准,请你们严格按规定实施。




征收双槐镇双槐村4社和
宏新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1〕279号)批准:
征收双槐镇双槐村4社和宏新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1.4654公顷,其中:农用地1.4654公顷(耕地1.2603公顷、其他土地0.2051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3人。
征收各村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详见附件。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关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拟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拟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拟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具体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按户进行征地人员安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拟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拟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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