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了安置地补偿的情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征收村(居)民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予以补偿,并规定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应当符合的条件。这一修订使日后征地安置补偿更具操作性,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四)细化了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措施。《实施意见》规定“各镇区可根据辖区内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评估报告、询价意见等制定合理的奖励措施及补助措施”,并对奖励措施、补助措施的具体类别进行了列举。这一修订明确了镇区制定奖励和补助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也确保了镇区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更好保障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值获得相应奖励和补助的权利,有利于推动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