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药山街道黄岗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济征补公告〔2020〕642号
为保障天桥区黄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拟征收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黄岗社区土地总面积为111.5400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分为三个地块,其中:
地块一、征收黄岗社区土地,位于小清河以北、黄岗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为96.3480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93.0795亩,交通运输用地3.2685亩)。
地块二、征收黄岗社区土地,位于小清河以南、兴济河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2630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1.2630亩)。
地块三、征收黄岗社区土地,位于无影山中路以北、黄岗路以东。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3.9290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13.929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天桥区药山街道黄岗社区城中村改造经营性地块居住项目的建设,该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以上土地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济南市第I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20.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286.570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以上地块地上附着物已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到位,本次征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三)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其他建筑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成片拆迁,按照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地上附着物拆除补偿协议》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其他建筑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286.5700万元,由济南市天桥区财政局拨付至药山街道办的财政账户,由药山街道办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至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账户,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