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润丰清苑二期土地与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332号),以及市政府〔2018〕94号专题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对润丰清苑二期土地与房屋进行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如下:
一、征收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步文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迎宾路以南、浦头港以西,具体区域以征迁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漳州市政府批复的《漳州市龙文区长福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漳龙政〔2017〕35号)执行;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龙文区国有工业用地上办公楼宿舍楼和标准厂房(轻钢结构)征迁补偿标准》(漳龙政〔2017〕152号)执行。
五、征收期限: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
六、安置地点:通源片区。
七、有关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不得在红线范围内临时搭盖、竖立广告牌;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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