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潮水镇店上等2个村拟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 蓬莱市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的需要,拟征收潮水镇店上村、平畅李家村村委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蓬莱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潮水镇店上村土地位于潮水镇天禧嘉园北侧,征收土地总面积0.4958公顷,其中:
农用地0.4958公顷(全部为果园)。
本次拟征收潮水镇平畅李家村土地位于潮水镇天禧嘉园北侧,征收土地总面积0.1965公顷,其中:
农用地0.1965公顷(果园0.1911公顷、农村道路0.0054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蓬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3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90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3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2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2.30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于2015年因天禧嘉园征地的原因,由潮水镇人民政府已组织清地,相关权利人已在当时的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附着物补偿费已拨付到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本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共计补偿总额为0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2.307万元,由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拨付到潮水镇店上村、平畅李家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5.5768万元,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潮水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