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朝城镇南关二村民委员会
丙方:莘县财政局
丁方: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莘县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经莘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朝城镇南关二村(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2.2991公顷,涉及农用地2.2991公顷,其中耕地2.2608公顷,农村道路0.0383公顷。
二、 土地征收费用及拨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莘县第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为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经莘县政府同意,按照91.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共计210.3677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万叁仟陆佰柒拾柒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依据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青苗补偿费共计¥0万元(人民币大写:零元整);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4.6673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陆佰柒拾叁元整)。上述2项费用共计¥14.6673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陆佰柒拾叁元整)。
(三)费用拨付方式:本次征收土地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丙方负责将上述两款费用总额一次性拨入乙方账户。
丙方拨付到乙方账户内的征地补偿费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乙方应在丙方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
乙方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三、 村(居)民安置意见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莘县人民政府和朝城镇直接领导组织下,甲、乙、丙、丁四方及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以下方式对村民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乙方按照村民议事规定召开村民大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莘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22.5万元/公顷标准,对乙方一次性支付政府社会保障补贴51.7298万元,由丙方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丁方、乙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民入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