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通告
永政〔2019〕64号
2019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1059号批准征收土地15.808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春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桃城镇长安社区、桃城镇化龙社区、桃城镇留安社区、桃城镇张埔社区。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桃城镇长安社区水田5.7443公顷、旱地0.0321公顷、园地0.4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99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3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5公顷、未利用土地0.0176公顷;桃城镇化龙社区水田0.8083公顷、旱地0.0508公顷、园地0.1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7公顷;桃城镇留安社区水田0.7398公顷、水浇地0.1617公顷、旱地1.2804公顷、园地0.1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5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812公顷;桃城镇张埔社区水田0.0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8082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给予补偿,房屋拆迁按实际评估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桃城镇长安社区、桃城镇化龙社区、桃城镇留安社区、桃城镇张埔社区 | 11月11日至11月26日 |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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