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花)征〔2020〕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222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石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189公顷(合21.283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220千伏镜湖(雅瑶)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石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雅街石塘村集体土地1.4189公顷(合21.2835亩),均为养殖水面1.4189公顷(合21.28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 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 付 方 式 |
石塘村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1.4189 | 80.1600 | 113.7390 | 石塘村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1.4189 | 40.0800 | 56.8695 | |||
其他费用 | 1.4189 | 169.9275 | |||||
合计 | 340.536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雅街石塘村 | 2020年3月25日至 2020年4月4日 | 新雅规划和自然资源 管理所 (联系人:陈佳泉; ) | 2020年4月4日至 2020年4月8日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22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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