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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4:51:41 阅读:3997次

湖北省武汉市2020年度房屋征收决定书 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1.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满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九、住房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的给予货币补助。

十、住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2%。

十一、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且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补助可累加,但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十二、奖励

(一)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保底)。

(二)住房货币补偿签约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三)住房全货币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自动放弃任何房源安置的,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奖励。

(四)无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无历史未经登记建筑或放弃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每户30000元给予奖励。

(五)非住宅签约奖励

个人非住宅房屋或企事业单位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第四章  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认定程序

1.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监理、房屋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房屋建造购买材料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相关资料,报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予以测绘,绘制未经登记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并对未经登记建筑拍照留证。

3.征收实施单位核查有关资料后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

5.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6.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超出部分面积是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三、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

1.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2.历史未登记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1)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

(2)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0%给予补偿。

(3)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85%给予补偿。

(4)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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