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征安告[2020]第1号
一、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常政发规字:2015]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 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社会保障费(元/人) |
农用地 | 24000 | 26000 | 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20% (按月折算)的1. 1倍乘以240计 算(包含安置补助费) |
建设用地 | 24000 | ||
未利用地 | 12000 |
(三) 地上附着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按照常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常熟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常发[2010168号)执行。
(四) 常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实施后,与以上标准有差异的再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 足。
二、拟定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以征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未成年、劳动、养老3个年龄 段,征地安置方式以产生的安置名单进行安置,对拟被征土地需安置的农民,未成年年龄段人员 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安置,其他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 保险。劳动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养老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对劳动和养老年龄段 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中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 民从征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按月享受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体办法
以常政发规[2015]4号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