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舜水南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余政征告〔2020〕1号) |
因舜水南路东段建设工程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舜水南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20〕 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梨洲街道花园新村82幢、87幢以北、东旱门路以西、莫家弄以南、花园新村74幢-76幢地块以东(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7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12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3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余姚市舜水南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余姚市梨洲街道花园新村82幢、87幢以北、东旱门路以西、莫家弄以南、花园新村74幢-76幢地块以东(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总户数7户,其中住宅4户,非住宅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3100平方米,非住宅约400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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