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湾头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博兴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小清河复航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湾头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博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湾头村土地位于小清河南侧,征收土地总面积24.9015亩,其中:
农用地17.3460亩(水浇地12.2520亩,有林地4.3215亩,农村道路0.7725亩),其中包含基本农田0.8295亩;
建设用地7.5555亩(农村宅基地7.1520亩,水工建筑用地0.403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博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3万元/亩,其中基本农田按照7.56万元/亩补偿。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57.924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拟征收地块不涉及湾头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无补偿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57.9246万元,由博兴县财政局拨付到湾头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博兴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7.3523万元,由博兴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博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锦秋街道办事处、湾头村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