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据此规定,村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进行管理,这就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不能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使用村民集体财产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被流失。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将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向其公布。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不予公布,村民就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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