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城苑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城苑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镇(办)会同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城苑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城苑村土地位于城苑村村民委员会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0.1243公顷,其中:农用地0.1243公顷(有林地0.124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1.746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5365万元。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4.2829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芦湖街道城苑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高青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7968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芦湖街道办事处、城苑村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