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村民在承包过程中,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他人不能阻拦。但是,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承包人从法律上放弃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从法律上改变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资格。
因此,承包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其仍然享有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取得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承包人交回承包的土地后,仍然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故剥夺其参与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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