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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4:37:54 阅读:6905次

上海长宁区征收补偿方案2020 最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八、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私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
如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登记用途性质为工厂、办公、仓库等,但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30%。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1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1200元,按1200元/证发放。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补偿;如被征收人拒绝按规定提供资料导致无法评估的,征收部门按350元/㎡标准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如被征收人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5)未登记建筑部分:被征收房屋存在未登记部分且确不属于应合法登记部分的,对于未登记建筑部分根据建筑材料最高按3000元/㎡×被征收房屋未登记面积给予残值补贴。
上述第(2)、(3)、(4)项可以合并未登记建筑部分计算。
3、评估价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所涉评估机构均为本基地选定的评估机构。
九、产权调换房和选房办法
1、本基地产权调换房源(安置房的房价及安置房评估价在基地公示栏内公示):
(1)配套商品房:松江泗泾、本区协和家园、青浦华新。
(2)商品房:嘉定水岸丽苑、天山路88弄。
2、房屋产权调换用房选购方法:
    (1)凡选择本基地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2)居民根据本基地选房办法购买相应房型的配套商品房,配套商品房每证限购一套(享受居住困难保障的除外),但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本区协和家园除外)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原则上先签约先选择购买。
(3)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配套商品房,但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保障补贴之和(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保障补贴)。
(4)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外,其余补偿款可购买基地提供的其他产权调换房屋,但购买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货币总额(不含部分奖励费、搬迁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户口迁离奖)。
    (5)规定的奖励期结束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回多余的房源。
(6)具体以另行公布的选房办法为准。
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根据沪房管规范〔2018〕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估价机构报名,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签约期
签约期为20天,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十二、搬迁费
1、搬迁费补贴
搬迁费=1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1200元,按1200元/证发放。
签约后按期搬迁的,另免费提供搬家车一辆次(限本市范围),搬迁贵重物品增加的费用自理。
2、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台150元
(2)、管道煤气、液化气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补助费500元
(3)、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30元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6)、有线通宽带移装费,每户220元
(7)、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电表、分时电表移装费每只100元。
 以上家用设施移装费每证不足2200元,按2200元计,不需提供相关凭证;超过2200元的,提供超出部分设施的凭证。
十三、临时安置费
搬离原址并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每证一次性给予15000元补贴。
十四、签约奖励
(一)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
1、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证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励。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证给予2000元/平方米奖励,不签约不享受。
3、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证数占基地总证数比例(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比例为准)自85%至90%,每提升1%,给予每证10000元签约鼓励奖励;自90%至100%,每提升1%,给予每证15000元签约鼓励奖励。
未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签约鼓励奖。
(二)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证给予50000元签约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享受。
十五、搬迁奖励
(一)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
1、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证给予9000元/平方米;强制执行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证给予7000元/平方米。
2、在约定的期限内搬离原址并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的证数占基地总证数比例(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比例为准)自85%至90%,每提升1%,给予每证10000元搬迁鼓励奖励;自90%至100%,每提升1%,给予每证15000元搬迁鼓励奖励。
3、户口迁移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并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户口全部迁出原址的;选择购买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产权调换房办理产证之日起6个月内户口全部迁出原址的,每证给予10000元户口迁移奖。
未在公告之日前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的,不享受搬迁鼓励奖励及户口迁移奖。
(二)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
签约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每证奖励150000元,强制执行的不予享受。
十六、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一)居住房屋、居非兼用房屋
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900元/平方米补贴,不足50000元,按50000元补偿;若双方有异议,可书面申请委托经投票选举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装潢评估,以评估结果补贴。
(二)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
    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只享受装潢补贴:12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书面委托本基地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装潢评估,以评估结果补贴。如被征收人拒绝按规定提供资料导致无法评估的,征收部门按12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标准补贴。存在未登记建筑部分的,可合并计算。
十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2万元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
十八、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
对被征收房屋未见证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建筑材料补贴;无未见证面积或有未见证面积放弃建筑材料补贴,每证补贴100000元。
十九、证照补贴
1、对持有合法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并实际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每本证限一张)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
2、对持有合法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并实际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每本证限一张)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设备损失和从业人员补贴,每证补贴15万元。
上述享受工商营业执照补贴的,不再同时享受非居住停工停业补偿。
二十、特殊对象补助实施办法
    按《长宁区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一、协议履行
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85%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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