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新建古北消防站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1号)
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
三、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古北路,南至上海市工人疗养院,西至规划虹桥社区服务中心,北至延安西路(地上)。
具体门牌号码:农工路51号2全幢(另有门牌号农工路75号、农工路77号)。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