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沛政房征字〔2020〕1号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沛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沛县郝寨地块整体列入沛县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第五项)、《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徐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沛县郝寨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本次征收规划红线图。征收沛县郝寨地块范围内(详见项目范围征收红线图)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该征收地块占地面积约1049.89亩(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部分组成),该1049.89亩减去集体土地面积的剩余部分为国有土地面积,涉及被征收人约1062户(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户数合计),该1062户减去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户数的剩余部分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户数,房屋面积合计约3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面积合计),该30万平方米减去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部分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本项目的搬迁期限为60天,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的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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