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 06 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0〕43 号”文批准的泰兴经济开发区运河西路(飞鸿路至尤湾小区东侧段)道路工程《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2.7 万元/公顷×10 (未利用地:1.35 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7 万元/人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15]59 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7 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用地单位名称 | 镇村组名 | 面积 (平方米) | 安置人数 | 土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补偿费 (万元) | 总额 (万元) | 备注 |
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滨江镇长沟村大杨组 | 1325 | 2 | 3.0956 | 3.4 | 0.1307 | 6.6263 |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为 准。补偿对象及补偿费用拨付按照《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规定》(泰政发[2014]61 号)相关规定执 行。 |
滨江镇长沟村柺东组 | 5012 | 3 | 13.5324 | 5.1 | 0.4257 | 19.0581 |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标准和方式,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93 号令、泰政发[2014]61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 公告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到所在镇(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泰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