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射府公〔2020〕6号
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启动公告》(射府公〔2020〕4号),拟征收大榆镇碧山村、五家桥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镇、街道 | 村 | 组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
(社区) | (社) | 总面积 | 其中 | ||
| | 耕地 | 其他土地 | ||
大榆镇 | 碧山村 | 1 | 2.82 | 2.0348 | 0.7852 |
2 | 1.8426 | 1.6597 | 0.1829 | ||
3 | 2.946 | 1.4828 | 1.4632 | ||
4 | 4.4573 | 3.1014 | 1.3559 | ||
5 | 6.194 | 5.4763 | 0.7177 | ||
集体 | 1.3177 | 1.23 | 0.0877 | ||
五家桥村 | 7 | 0.6327 | 0.4798 | 0.1529 | |
12 | 3.627 | 2.7547 | 0.8723 | ||
集体土地小计 | 23.8373 | 18.2195 | 5.6178 | ||
合计 | 23.8373 | 18.2195 | 5.6178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射洪市城市建设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规定,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按上述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射府函〔2013〕23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实行农业安置、多途径就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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