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宝政土公〔2020〕10号
为了全县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大营镇郝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目的、面积
拟征收大营镇郝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6.2842公顷。该批拟征地涉及一宗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工矿仓储用地。四至如下:
拟征收地块位于大营镇郝沟村西部,东至路,南至郝沟村集体土地,西至郝沟村集体土地,北至郝沟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公布的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批拟征地涉及1个征地区片,每公顷标准为75.00万元,共计471.31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据实清点结算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由县政府按每公顷65.4万元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共计410.98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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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意见
宝丰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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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71.31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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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安置:由县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按每公顷65.4万元的标准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