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 水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 2019(年)]挂第 6-1 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 苏政地 [ 2019 (年)] 4407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现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 2019 年第 6 批次(18 挂)(2019 挂-6-1)。二、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建设用地 25.5 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12.75 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 1.5 万元/人计算。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 号文件执行。四、 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 1.65 万元/公顷。
五、 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高沟镇集体 26.9258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 13.4258 万元,安置补助费 13.5 万元。高沟镇三丰村后元组 1009.5050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 505.2035 万元,安置补助费 447 万元,
青苗补偿费 30.3757 万元。六、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在征地补偿方案经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报县政府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 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 16 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6 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16 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领取生活补助和进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数量、具体人员名单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拨付的表、册及凭证将列为本方案的附件备查。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应安置的未成年年龄段(不足 16 周岁)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应安置的劳动年龄段(含 16 周岁以上)和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安置。各年龄段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确定。
八、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涟水县征地事务所。 联系人:王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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