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年4月14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1 号)。依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已拟定了《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拟开发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蒙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报批 | 土地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征收土地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 小计(元) | 备注 |
名称 | 用途 | ||||||
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 | 城镇住宅用地 | 兴宾区蒙村镇蒙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 | 水田 | 0.3688 | 48270 | 267030 | 按来政办函〔2020〕6号文补偿 |
沟渠 | 0.0148 | 48270 | 10716 | ||||
小计 | 0.3836 | 277746 |
四、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零星林(果、竹)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以征地工作人员丈量登记的数据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根据村民委和各村队集体的决定,足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
六、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发放,足额支付给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政策以货币及其他方式进行安置。
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城南新区宾城西路80-1号裕达新世纪A区7、8号楼二楼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十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45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