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至韶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补偿金
益政征告字[2019]0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字第1674号。
三、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四、批准用途:宁乡至韶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益阳段)。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总面积:0.2065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陈应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