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益征补字[2020]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宁乡至韶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益阳段)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字第1674号。
征收土地总面积:3.0975亩。具体位置、地类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地补偿标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坟墓迁移等补偿标准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文件执行。
三、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用异地新建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支付至青苗的所有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腾地奖励在被征拆人按期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
五、腾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 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