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张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枣庄市市中区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张林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中区财政局、人社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张林村土地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西侧、清泉路北侧,永安镇张林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0.8971公顷,其中:农用地0.8971公顷(耕地0.8694公顷,农村道路0.027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市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7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0.158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0.1586万元,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到张林村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居)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市中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0.1848万元,由市中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市中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永安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