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夷陵区
2019年度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2012年度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夷政文〔20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区小溪塔街道梅子垭村、南村坪村集体农用地13.8467公顷(含耕地0.591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762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1667公顷;另同意使用小溪塔街道梅子垭村、东城社区、南村坪村国有农用地1.1685公顷(含耕地0.043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11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5775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8474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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