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芦府征地(2019)003号
关于芦溪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预征收土地告知书
由于建设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芦溪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现将预征收土地有关内容和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项目建设。
二、征地位置
(一)所在图幅:涉及 G49G009096、G49G010096、G49G011095、G50G008001、G50G009001、G50G0010001等图幅。(图幅号按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拟涉及芦溪镇新田村、葛溪村、柳江村、林家坊村,源南乡龙泉村、新棚村,南坑镇大岭村。(最后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总面积:约21.7544公顷(最后以实测为准)。
2、主要地类:耕地、林地、水域、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七、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