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倪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济征补公告〔2020〕91号
为保障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倪家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倪家村土地位于G104以东,石济客专以南,大桥街道倪家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1.9440亩,其中:
建设用地31.9440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944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建设。该项目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济南市第Ⅳ-1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4万元/亩。
根据现场踏勘确认,拟征收土地中有31.0035亩土地位于倪家村庄外缘闭合圈内,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庄闭合圈所占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转为政府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不再进行补偿,因此该31.0035亩拟征收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229.4259万元)全部转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不再进行补偿。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59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中心城区)规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执行。以上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到位,本次征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9597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财政部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拨付到倪家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