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
2019年第34批次(17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第34批次(17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0年第21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4批次(2017挂)土地征收的批复》(苏 政地〔 2020〕4001号),经当地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 登记复核,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土地补偿费标准
18-36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2. 6万元/人
三' 青苗补偿标准
1.8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各被征地村(组)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偿费用详细情况见
下表: | ||
被征地村(组) | 土地补偿费用 (万元) | 安置补偿费用 (万元) |
光福镇福利村2组、3组 | 55.5642 | 150. 2500 |
总计 | 55.5642 | 150. 2500 |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领取生活补助费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 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农 民人均纯收入20% (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个月计算,全 部进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可申请以一次性向前置换的 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逐期代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的个人缴费部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为当 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 (按月折算)的1. 1倍乘以240个月 计算,其中139个月资金进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剩余 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按照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已享 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不适用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