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和谐新村委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和谐新村(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镇(办)会同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和谐新村(居)委会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和谐新村(居)土地位于和谐新村委会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1.8607公顷,其中:农用地1.8607公顷(水浇地1.860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8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45.134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6.0913万元。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