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遇到征地拆迁,总能看到两方对峙。拆迁方追求速度,要尽快解决各种问题,手段层出不穷,“扫清”一切的捣乱分子,谁不配合就找谁。被拆迁人则因为离开故土没有合理生活的成本,补偿款、安置房迟迟没有着落,心里着急,以不变应万变,消极对待,面对拆迁方岿然不动。
最近在发完上篇文章后,北京律师事务所后台中很多被拆迁朋友留言说遇到了强拆,那今天就和大家讲一下关于强拆的二三事。
其实有时候拆迁方并非完全不妥协,只是出于节省拆迁成本的角度,一般仅有很少一部分被拆迁人能拿到更高的补偿。所以拆迁方一般会先通过拖延等方式消磨拆迁户的耐心,许多被拆迁人虽不满意补偿金额,但是面对周围众多已签订协议的朋友、脏乱的施工环境、拆迁方貌似强硬的态度等多重影响之下,被拆迁人维权信心更不坚定了,很多人也就逐渐妥协了。
2008年至2016年间,甘某等人为谋取暴利,在衡水市桃城区某些拆迁工程中,以低价格与住户签订协议,如不签订协议,便组织雇佣他人对住户,采取威胁、恐吓、辱骂、拦截、殴打、扔砖头、砸玻璃、摆花圈、堵锁眼、断水、断电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强行拆迁,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追逃。
在强拆中都有哪些情况会发生?我们又要怎么应对呢?
情况一:拆迁方雇佣社会人员或者亲自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或者行为恶劣侮辱被拆迁人的。
创为律师告诉大家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情况二:拆迁方非法将被拆迁人绑起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将其抓走逼迫签字等行为。
创为律师告诉大家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情况三:拆迁方未经被拆迁人统一非法进入被拆迁人家中,无论是在白天还是半夜。
侵入住宅罪,当然如果拆迁方进入被拆迁人家中后违法实施了打、砸、抢物品,偷拆房屋或者暴力伤害被拆迁人的,将被拆迁人抬出屋外强拆房屋将触犯其他刑事罪行。
1、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情况四:拆迁方对被拆迁人通过上访或者巡视组等方式的举报行为怀恨在心,打击报复或者因为征地拆迁用被拆迁人家里的公务员、教师等岗位身份进行限制要挟的。
创为律师告诉大家都将可能触犯报复陷害罪。
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况五: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违法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例如扔砖头、到被拆迁人家中砸物品。
创为律师告诉大家不但触犯民事法律行为侵权可以要求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还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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