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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28:16 阅读:335次

拆迁补偿拆迁维权问题

谈到拆迁维权问题,拆迁律师常会提到一个名词“主体资格”,如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资格,组织实施拆迁征收的主体资格,等。很多被拆迁人读过之后表示疑惑:拆迁律师一直提醒我们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那这个“主体资格”指的到底是什么?到底谁才有这些“主体资格”呢?

说到“主体资格”是什么意思,顾名思义,就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权限。作为法律术语来理解,当某个人(或单位/法人)不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资格时,其作出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得不到认可。

举个简单的例子,被拆迁人都知道,在房屋征收拆迁时依法须经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经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行业规定等对被拆迁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据此确定分户补偿价格标准。而进行拆迁评估作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需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只有这样,其作出的评估报告才能得到认可。

如果有被拆迁人发现为自己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作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具备拆迁评估资质的,其出具的报告自然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为其不具有开展拆迁评估活动、作出拆迁评估报告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点,拆迁律师在解析围绕评估程序开展的维权活动时也曾经特别强调过。

除了我们刚刚提到的拆迁评估作业主体资格之外,拆迁过程中还涉及很多“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如谁有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资格;谁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资格;谁有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强拆)的主体资格等。拆迁律师接下来就来说说这些“主体资格”问题。

01、征收拆迁主体资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另《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具有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主体资格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具体工作;征地的批准权限依情形属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经批准后,具有公告和组织实施主体资格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换句话说,如京尚拆迁律师昨天提到的,村委会、街道办居委会乃至乡、镇政府都是没有征收主体资格的。

02、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资格

作为拆迁协议的一方,被拆迁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具有主体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另一方通常是谁、应该是谁,在实践中是非常混乱的,也是很多被拆迁人弄不明白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已被废止但仍有一些未完结的城市房屋拆迁案件需要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则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进行的征收拆迁项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此前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拆迁项目,签约主体则是“拆迁人”,级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实践中有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会是XX拆迁指挥办公室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此时被拆迁人要注意,只有在合法征收活动中,且这些单位是依法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的代理资格的情况下,才有权以征收方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此时一旦出现协议纠纷,被拆迁人可以追究征收方的责任;否则,这些单位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活动或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

03、强拆主体资格

涉及合法的强制执行即我们所说的“司法强拆”,就不得不先说它的必要前置程序《补偿决定》的作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有作出《补偿决定》主体资格的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当《征收决定》被作出后,被拆迁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未启动相关法律救济程序的,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有被拆迁人被作出了《补偿决定》的,一定要注意作出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补偿决定》作出后如果有人上门强拆的,是否满足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定程序经法院裁定同意、强制执行行为由人民法院执行或委托地方政府执行等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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