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 2 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0181号批准的《征用土地 方案》,寿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马首乡人民政府对被 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 土地补偿费:
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马首乡马首村村民委员会
2、 安置补助费:
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马首乡马首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9倍、7倍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9倍、7倍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安置补助倍数19倍、17倍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安置补助倍数19倍、17倍
1、 土地补偿费:
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马首乡马首村村民委员会
2、 安置补助费:
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马首乡马首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9倍、7倍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9倍、7倍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安置补助倍数19倍、17倍 统一年产值1652元/亩 安置补助倍数19倍、17倍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4月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寿阳县自然资源 局。
四、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寿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 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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