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湾征地(2019)003号
湾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宅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湾里区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据湾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湾里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城镇住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坐落:拟征收土地位于招贤镇东源村,四至范围及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 H50G079028。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招贤镇东源村等1个镇1个村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约25.287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集体建设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文〔2015〕81号)和湾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区征收土地补偿补偿标准>的通知》(湾办字〔2017〕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区房屋、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湾府办发〔2017〕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厅字〔2015〕594号)以及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昌市湾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细则》(湾办字〔2013〕71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