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房屋拆迁补偿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规定标准执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专业性菜地、征地标准、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70号)规定标准执行。
类 别 | 基本价格(元/平方米) | 类 别 | 基本价格(元/平方米) |
混合结构 | 900-950 | 简易结构 | 220-320 |
砖木结构 | 6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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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地的实际补偿标准以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采取货币化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2、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本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凡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均可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农业人口。
具体条件和参保办法请被征地户对照宣政办〔2013〕11号文件规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告知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自收到该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