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告 知 书
响自然征告[2019]第2号
响水镇城南居委员会及有关居民: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用你居委会范围内集体土地约72.558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住宅
二、拟征土地位置响水镇城南居委会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响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响政规发[2015]2号)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元/人) | ||
耕地 | 水田 | |||
旱地 | ||||
菜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16000 | |||
未利用地 |
(三)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由县住建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响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响政规发[2015]2号)的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